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然保护小区以生态保护为主,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禁止引进外来物种。

生态保护地带除自然保护小区外,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但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并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