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由双方签字确认。无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更换下的配件、总成予以登记,并交托修人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