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登记制度,记录配件、材料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产品合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