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当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