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由双方签字确认。无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更换下的配件、总成予以登记,并交托修人自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