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九条有效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规定标准配齐消防队员,配置相应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专职消防队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