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建立预警响应、指挥协调、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培训演练、预案管理机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