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灭火救援演练,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器材处于战备状态。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提高火灾扑救综合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