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以及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省人民政府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