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