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一)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四)其他应当确认违法情形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