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违法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