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