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向信息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不得捆绑信息归集、采集事项,强迫信息主体接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