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和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获取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