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向信息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不得捆绑信息归集、采集事项,强迫信息主体接受。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