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删除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增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删除相关信息,并告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