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删除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增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删除相关信息,并告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