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和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获取公共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