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二十条有效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公示期限自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