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披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