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服务。信息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