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将下列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一)自然人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个人生物特征、疾病、病史等信息;(二)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税额等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