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将下列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一)自然人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个人生物特征、疾病、病史等信息;

(二)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税额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