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开披露。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可以以政务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查询、使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