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防止消纳过程中产生污染;

(三)推平、碾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四)制定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五)配置专人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