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和水源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等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