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和水源林地;(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等保护范围;(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