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