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专用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以及其它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