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职业保障;(二)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三)参加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四)对所在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提出申诉和控告;(六)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