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辅警应当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忠于职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五)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罪犯;
(六)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