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四)保管武器、警械;(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