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