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标准、达到使用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公共厕所应当规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