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4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Article 52In force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标准、达到使用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公共厕所应当规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