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机场、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建;并对未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