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纳入保护名录的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