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二)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开垦造地、修建池塘;(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