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二)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开垦造地、修建池塘;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