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铺设管道、电缆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同意,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在工程建设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