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堆积大宗物料等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