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