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河(湖)长制的有关规定,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