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