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