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生活用水应当按户计量收费。

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