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