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7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5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11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卤虫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行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卤虫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捕捞卤虫所依据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卤虫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协调有关卤虫卵捕捞等事宜;
(四)维护卤虫卵捕捞秩序,调解卤虫卵捕捞纠纷,保护卤虫卵捕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保护卤虫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卤虫资源产量产值;
(六)在禁捕期实施巡湖检查;
(七)承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的其他事宜。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卤虫资源管护工作。
(一)尕海湖及其水域;
(二)小柴旦湖及水系;
(三)大柴旦湖及水系;
(四)茫崖的老茫崖湖及水系;
(五)托素湖及水系;
(六)乌兰的都兰湖及水系;
(七)格尔木二道沟及水域;
(八)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域、水系。
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对特定湖泊采取封湖禁捕措施。
(一)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二)在禁捕期内进行捕捞活动;
(三)使用破坏卤虫种质资源繁衍活动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及有害有毒废水。
卤虫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卤虫卵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一致。发证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在采捕期内,应当限制进入湖区车辆的数量。
(一)在禁捕期偷捕者,没收捕捞器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三倍的罚款;
(二)在采捕期无证捕捞者,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没收捕捞器具;
(三)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处以捕获物现值2倍的罚款,未经批准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没收捕捞器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向卤虫赖以生存的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有害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外地卤虫卵带入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交易的,没收卤虫卵及违法所得。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有关举行听证、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分离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在禁捕期内,未对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巡湖检查的;
(三)不依法查处无证捕捞或者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捕捞许可证、使用他人捕捞许可证违法捕捞的;
(四)不依法查处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
(五)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未将没收的卤虫卵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自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