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卤虫资源水域及岸边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卤虫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