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自治县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每年给予相应传习补助费。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下拨的市级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