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自治县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每年给予相应传习补助费。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下拨的市级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