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县内外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自治县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自治县民族中小学校、民族班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歌曲、民族舞蹈、民族工艺(刺绣、织锦、蜡染等)、民族乐器演奏等辅导课。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承担普及、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中小学校,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